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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2
浏览量:1280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导语]七月一日,党的生日。

刚一上班,我的大学同学马*忠便来到我办公室,声称准备为其同事张*亚借款20万元,但其抵押物是债务人刘*元抵押的一幢房产,因刘*元一直拖欠还款,现想再次将抵押给自己的房产进行抵押,不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张*亚想向马*忠借款20万元。

马*忠说:“你有钱呀,还借什么钱?你不是借给刘*元20万元吗?”

张*亚说:“收不回来呀。刘*元欠我那20万元是一拖再拖,误了我多少事!好在他河边的那套房子是抵押给我的。他这次从广州回来,我一定要跟他有个了结。”

马*忠说:“我知道,那套房子不错。如果你肯把那套房子抵押给我,我还是借给你20万元”这样做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上述法律规定,只要马*忠、张*亚、刘*元都同意是可以转让。但本案是个特殊情况。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合同不应当离开主合同。从合同离开主合同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即使像本案这样的特殊情况,马*忠要求单独转让房子抵押权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复杂得多,远不如张*亚把对刘*元的20万元债权、房子的抵押权一并转让转让给马*忠而得到20万来得简单明了。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抵押权一般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朋友借款无抵押,抵押财产系他人;

抵押债权不分离,主从合同不分开;

债权抵押同时转,法律关系才明了;

分离转让均无效,到头全部皆落空。

作者:胡永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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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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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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