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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律师亲办案例
美容失败致人损害,美容院是否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浏览量:408

2014111日,星期六,是万圣节。

[案情简介]:万圣节这天,准备加班的胡永红律师刚开门进办公室,一个年轻却并不漂亮、气质非凡、穿着时髦但面部却褐色坑斑的少妇韩某,找到胡永红律师。诉说其国庆节期间,在本市某靓丽美容院做激光祛斑美容手术。手术后发现自己面部出现褐色坑斑,即要求美容院承担责任,后经美容院采取多种补救措施,仍无改变。美容不成反致损容,韩某现已精神恍惚,极为痛苦, 请求胡永红律师予以支招,要求美容院赔偿因美容失败造成的经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 市场情况] 近几年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从事纹眉、纹眼线、隆鼻、做双眼皮、美肤祛斑等美容业的火爆,由于从业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美容纠纷也日渐增多,诉诸法律的也屡见不鲜。

[律师代理意见]:胡永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当日向该靓丽美容院发出了律师函,并在多次协商无果之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胡永红律师认为,美容失败,现已造成了受害人面部斑痕,甚至容貌毁损,使当事人痛苦万分。这种损害从法律性质上看实质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院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基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119条也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除上述正常赔偿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人损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和心灵上的创伤。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损失,还包括对容貌受损害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因为美容院造成受害者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美容失败造成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对于这种创伤和痛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应当的,并且在我国美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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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红
  • 执业律所: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2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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