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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爱偿
来源:胡永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9
浏览量:514

[导语] 201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恩施城下着瓢泼大雨。

一清早,胡永红律师的顾问单位,某电焊材料厂老总葛总便找到胡律师,诉称其对江山机器厂享有债权为120万元,但江山机器厂现因破产经拍卖为150万元。现债权人很多,仅经过抵押登记的某切削工具厂一家公司就有债权60万元,不知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

[ 案情简介] :江山机器厂已经由法院立案,进入破产程序。各地的债权人都派代表赶来参加债权人会议。其中,某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和某电焊材料厂的代表的心情,远远不像许多债权人代表那样紧张。这是因为他们两个的债权是有抵押担保的。抵押财产是同一座办公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的抵押登记在去年2月,已发生的担保债权为60万元;电焊材料厂的抵押登记在于去年的5月份,已发生的担保债权为120万元。还有一家润滑油有限公司,也签了办公楼抵押合同,但未登记,他们的债权,经过了债权人会议的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的确认。在人民法院宣告江山机器厂破产后,他们怎么优先受偿呢?胡永红律师在听完介绍后,当即接受委托,并迅速与法院和清算小组沟通,最大限度的保护顾问单位——电焊材料厂的合法权益。

[律师辩论意见及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如何优先受偿呢?《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规定:“抵押权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简单地接受抵押财产,而是要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可以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该项抵押财产所得到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 参照“市场价格”的规定动作去做,协商议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假设办公楼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得150万元。

又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人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以上规定,拍卖所得款清偿债务的顺序为: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电焊材料厂、润滑油有限公司。那么,切削工具有限公司得60万后,电焊材料厂仅得90万,未得清偿的30万元,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之规定,成为没有设立但保的普通债权,也就没有优先权了。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无效,自然也就是普通债权。他们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平等地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可见“优先”是指有抵押权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可以“优先”。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小结:

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爱偿

抵押登记权优先,特定担保方安心;

撤销事由一年使,优先受偿按先后;

同时登记按比例。未登记者权一样;

未受偿者变普债,优先仅在顺序上。

 

以上内容由胡永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永红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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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胡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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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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